为保障部分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近日下文,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这两类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规定,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65元提高到295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具体调整内容为: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2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0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265元;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30元。
由于以上补助费已考虑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将不再发放物价补贴。义乌社保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新提高的这部分补贴将于9月底发放到位。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目前有待相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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