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部分违章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不按规定着装等进行罚款处罚。因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同时能以最小的代价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所以基本成为绝大部分用工单位的通用管理模式。但自2013年5月1日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生效实施后,上述罚款情况将得到极大改 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哪些情况下是法律、法规允许扣除工资的呢?笔者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扣款的: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按此规定扣除。同时,如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2、同样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均可以扣除。
3、在劳动者有缺勤的情况下,如病假或事假,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缺勤期间的工资另行计算,比正常上班工资要低,这不是扣发,而是缺勤期间本来就该少拿或不拿工资。如劳动者是因公缺勤,如出差、参与选举、参加人代会等,则不能扣除其应得的工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是工伤,则按工伤条例处理,合法的治疗期间不能扣除其工资。
5、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如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包食宿,而用人单位提供了食宿,这部分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市场均价。因为这不是扣减工资,而是劳动者的正常消费。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不能再向以往一样,一罚了事,而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模式,加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认同感。这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用人单位从初放管理到精细管理的转变,从长远来看,应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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