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
发表时间: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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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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