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中没有对劳动监察的调查期限作规定,《条例》实施后,明确了调查期限。此次《若干规定》又规定了受理的期限,以及不予以受理的期限,这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毕,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结案时间越短越好,可追查的时间是越长越好。劳动仲裁60天的时效期,往往会使不了解劳动保障政策的员工错失了仲裁维权的良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争议的内容又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员工还可以在案发后的两年内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同样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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