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热线一
劳动合同期满,我享有哪些权利?
孙先生:我与一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0年,现已期满,企业与我也不再续约。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我享有的权利还有哪些?
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孙先生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仍享有以下劳动者的有关权利: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病假医疗期内可以顺延合同到期的期限;获得合同期内的经济补偿金;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热线二
开除无依据,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潘先生:去年,我到新区一房产公司工作。公司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我于2014年2月17日至2月19日连续旷工3日,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于 2014年2月20日单方面对我做出了开除决定。但我在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20日均出勤工作,之后公司不再安排我上班。
请问,我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2014年2月20日已经解除了吗?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解答:
如果公司没有潘先生旷工的证据,且无证据证明曾就“旷工和开除”的相关规章制度向所有员工公示过,公司对潘先生做出的开除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理由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处罚依据,程序也不合法,公司与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法律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否则,开除决定不能成立并生效,双方劳动关系仍应存续。公司做法侵犯了潘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潘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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