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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发表时间:2013-07-31 浏览次数:362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1、支付情形:

(1)中度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

(2)高度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2、支付标准:

(1)中度高温: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高温补贴。

(2)高度高温: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高温补贴。

3、高温补贴支付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员工(含白领了),不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2)只要员工在中度高温、高度高温期间,在重庆的高温区域范围内上班了,用人单均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高温补贴;与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没有关系。

4、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员工,除享受高温补贴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中度高温:

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但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②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③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2)高度高温:

①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但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②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

③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④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3)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补贴。

5、员工维权提示:

(1)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用人单位未给付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含中度和高度)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加班工资;

(4)用人单位不给付高温补贴、强行延长高温环境中六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或不安规定调休或暂停高温环境工作的,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5、单位注重自我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工作时间的调整、发放的高温补贴和清凉饮料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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