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前假都只有15天,即从生育之日前15天算起。江西省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也是这样的,只有15日的产前假,没有说怀孕7各月以上就可以请产前假了,具体你可以看下该办法的9-12条。还有问题可以继续提! 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12条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并酌减劳动定额。 对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作业或工种的,怀孕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到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院、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休产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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