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劳动保护 > <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怀孕妇女满7个月以上有产前假吗
<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怀孕妇女满7个月以上有产前假吗
发表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312

按照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前假都只有15天,即从生育之日前15天算起。江西省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也是这样的,只有15日的产前假,没有说怀孕7各月以上就可以请产前假了,具体你可以看下该办法的9-12条。还有问题可以继续提!  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12条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并酌减劳动定额。  对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的作业或工种的,怀孕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到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院、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休产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怀孕妇女满7个月以上有产前假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