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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相关待遇
发表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313

一、医疗期:

1、定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简称《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时间:(《规定》第3、4条)

实际工作年限用n表示,在该单位工作年限用h表示

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

n<10年h<5年3个月6个月

5年≤h6个月12个月

n≥10年h<5年6个月12个月

5年≤h<10年9个月15个月

10年≤h<15年12个月18个月

15年≤h<20年18个月24个月

20年≤h24个月30个月

二、医疗期内待遇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医疗期结束后的相关待遇

1、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此种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工资用p表示(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见下表:

工作年限(用n表示)支付标准

n<6个月0.5个月×p

6个月≤n<1年1个月×p

1年≤n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例外: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应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职工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分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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