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xml:namespace>
申请人:南宁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2号x栋x单元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xx,总经理。
联系方式:曾镜同律师18007713059转
被申请人:卢xx,女,壮族,1963年x月xx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宁武镇xx村xx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3xxxx2041。
申请事项:
一、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2]713号仲裁裁决;
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8日,作为乙方的被申请人与作为甲方的申请人的下属机构xx公寓物业部签订了一份《保洁承包合同书》,双方就新竹路33-1号xx公寓内卫生保洁工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提供卫生保洁所需工具和用品。2、保洁承包年费壹万贰仟肆佰元整。保洁年费拆分每月支付捌佰伍拾元整给乙方。全年达到承包协议的,剩余部分次年二月底前一次性结清给乙方。3、乙方每天对地面公共场所(含地下室、绿化带)清扫和保洁,要求做到无杂物、无垃圾,道路无泥沙、无积水、无污物。4、每二天对楼道地面、墙壁、可上人阳台、楼顶进行清扫和保洁,对公共设施(如宣传栏、消防栓、楼梯扶手等)擦拭。要求做到:目视无积尘、无污物、无油污、无蜘蛛网现象。……7、节日前或楼道比较脏时用水冲洗……10、本承包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有效顺延……”。合同签订后,作为承包人的被申请人安排他人对xx公寓进行保洁,xx公寓物业部也依约支付给被申请人保洁承包费,双方履行《保洁承包合同书》一直很顺利。
201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xx公寓物业部发出《解除保洁承包合同书申请书》,称“因本人原因自愿解除保洁承包合同至今年11月11日下午6时终止。按照约定把所有的余款结清,原来的承包合同作废……”,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保洁承包合同。
201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支付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休息日加班费31104元;2、支付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节假日加班费4536元;3、支付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公休加班费144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20元;5、支付以上1-4项工资41400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10350元;6、补缴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请人在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期间提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被申请人承包xx公寓保洁工作,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是劳务费。2012年6月18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裁字[2012]7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南宁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卢xx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柒仟伍佰捌拾壹元陆角(¥7581.6)、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壹仟柒佰壹拾玖元伍角(¥1719.5)、带薪年休假工资壹仟肆佰肆拾元(¥1440)以及上述金额的经济补偿金贰仟柒佰陆拾肆元玖角(¥2764.9);二、驳回申请人卢xx其他申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依据仲裁裁决书的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承包关系……,请求该院依法判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裁定书,以用人单位对案件不能向该院直接起诉,只能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2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以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起诉,但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签领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2]713号仲裁裁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非劳动争议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是承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也不应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它没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受申请人的劳动管理。根据物业服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被申请人与xx公寓物业部经友好协商签订《保洁承包合同书》,约定了承包费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按《保洁承包合同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进行约束和管理,被申请人也不需要遵守申请人的劳动规章制度,直至被申请人解除《保洁承包合同书》。
三、被申请人在履行《保洁承包合同书》期间,长期聘请他人为其从事承包合同的保洁服务工作,她本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是广西区xx信息中心的员工,她与广西区xx信息中心建立劳动关系,其1997年8月至2012年5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均由广西区xx信息中心为其缴纳。
四、被申请人会分身术吗?她既与广西区xx信息中心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又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她怎么同时在两个单位亲自上班?她怎么同时在两个单位亲自劳动?依据申请人的下属机构xx公寓物业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洁承包合同书》,作为承包人的被申请人每天都有义务对xx公寓进行保洁,而据被申请人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前述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期间提交的《广西xx档案馆晚上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协议书》,她“6、工作日内,每天早上负责一次给水工作(即加班、接电器)”、“节假日白天上午、下午各巡逻一次”……。
以上相关事实,有《保洁承包合同书》、xx公寓业委会的《证明》、《解除保洁承包合同书申请书》、单位名称为广西xx(广西区xx信息中心)的个人养老保险信息与个人医疗保险信息以及《广西xx档案馆晚上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之间没有人身隶属关系,也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属于民事纠纷的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请求撤销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2]713号仲裁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宁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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