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山东人,在大连打工十多年了,2010年夏天,其受雇于包工头解某从事家庭装修,主要负责瓷砖、水暖等工作。后来,活已经干完,但解某却拒付工资,多次讨要无果,2011年末,他又一次找到解某要欠薪被拒后,无奈之下,让解某给打了个欠条。因为天比较黑,待解某签完字后,他也没细看,第二天却发现欠条下面的日期是3000年12月26日。之后给解某打电话,解某说那不要紧,过几天他就会把钱还了。李某觉得对方不会说话不算数,却没想到这一等又是一年多没要回来钱。李某想知道,凭借这落款3000年的欠条是否还能把钱要回来?
律师说法:
解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隐藏行为”,将其逃避债务的目的隐藏在不切实际的落款日期中,寄希望于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不产生其预期法律效力,所以仍然要向李某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刑法第41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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