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员工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使用
发表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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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用人单位本单位员工提供的有利于本单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仅有内部员工的证言是不够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据,才可以共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厂方以员工吴某多次上班睡觉,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吴某。仲裁时,既提供了两个保安的证言证明吴某多次上班睡觉,但吴某否认。结果仲裁裁决认定厂方解除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厂方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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