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告知内容有两个基本要求:
(1)法定必须告知的内容。它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事项都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事项,也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2)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内容。这些需要告知的事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②劳动者希望了解的。这与上述(1)所说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法定必须告知内容,而后者则是劳动者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劳动者提出告知要求,且有关事项是与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则用人单位就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要求,或者劳动者要求告知事项与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则用人单位就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订立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多是与职工在单位福利待遇、发展前途如培训、晋升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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