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本案涉及到学徒期是否应支付工资问题。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学徒期这个概念,但现实中又确实存在所谓的“学徒工”,这些学徒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得到法律救济,尚是一个空白。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指出,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应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该复函还明确,学徒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并可以与试用期同时约定。本案中的配件厂虽然没有与该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许某为其提供食宿,职工受许某指挥、管理、监督,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可以看出双方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许某所称学徒,充其量是在职技能培训,并不能成为许某拒付工资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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