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湖南省某高校的毕业生离校的日子。该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门前排着一列长队,同学们在忙着缴纳出省费,办理离校手续。
据了解,该校毕业生到外省就业要交5000元的“出省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改行要交3000元,既改行又出省的交费“就高不就低”,缴纳5000元。但如果是到部队工作或援藏,就可全免。特困生经批准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免。
有毕业生对交纳“出省费”提出质疑:“我们在今年2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一版上看到:人事部一再强调,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省教委的规定不是与此相反吗?”
《中国青年报》2月23日有关报道的依据是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学生负担。对于本地区或本部门接收有困难的毕业生,允许和鼓励他们到外地或其他系统就业,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照这一文件精神,湖南省收取“出省费”的做法显然与此相违背。湖南省教育厅分配办主任廖湘生却对此持不同看法:国家人事部既不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又不是物价主管部门,不应该对毕业生收费出台政策规定。
他认为,我国现行高校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地方院校由地方投资,必须得到回报。培养的毕业生应为地方服务。采取收费的办法来调控毕业生流向虽然不是根本的手段,但是必要的、辅助的手段。“如果不控制的话,大部分毕业生会流到省外去,影响湖南经济的发展。”
他说,收取“出省费”也符合中央精神。教育部有关负责人1998年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问题答记者问时曾提出:“地方院校毕业生主要是在本地区就业。”“毕业生违反国家就业政策超出就业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行政的干预也包括经济的调控。”“其行之有效的平衡办法就是适当收取部分培养费来调控。”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是这样规定的:
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廖主任说,收取“出省费”是有文件依据的。湘价费字[1994]79号文明确规定,统分的本科生出省就业要缴纳5000元—6000元,专科生要缴纳3000元—4000元。1998年根据1349号文件精神进行了清理,并没有取消这项收费。收费的额度从实际出发,不影响学生就业,不超过毕业生家长的承受能力,该减的减,该免的免。
但经济调控手段是否有效呢?据了解,湖南省属本科院校今年有本科毕业生5696人,出省就业的有1247人,占21.9%。比去年同期多了410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大学生出省就业该交费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