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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可否有一年见习期
发表时间:2012-07-30 浏览次数:249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的《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作为两种不同的争议被规范下来,它们适用的对象、处理方法及适用的后果均有所不同。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人事争议通过人事仲裁解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事裁决,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毕业生可确定发生争议时,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单就试用期来看,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单位新接受军转干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后是有一年的见习期的。

问题再回到工作不满一年的毕业生的跳槽上来,首先要分为到企业工作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两种情形。到企业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一年的见习期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这样约定聘用合同则很难说是不合理的;应届生在打算解除工作合同时就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点。至于毕业生在一年内跳槽或违约,用人单位是无权把毕业生户籍退回原籍的,因为户籍管理的权利在公安部门,用人单位最多只能以不合格或严重违约为名,把学生退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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