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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主权还是单方违约
发表时间:2012-07-30 浏览次数:265

是企业主权还是单方违约

“虽然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自主权,但是当这一条款已经被写进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难道企业还能以主权为由就擅自改变员工的工作岗位吗?”北京中软航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周先生在自己与企业的劳动纠纷中,始终表达了这样的疑问。

周先生是在1998年应聘进入了北京中软航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公司工作的,当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初,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同时也由于周先生工作能力突出,将其从天津公司调入北京公司,任金融事业部工程部经理。

2000年8月,周先生与天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经与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周先生的岗位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为工程部经理,薪金5000元。

2001年11月中,周所在金融事业部领导找其谈话,提出希望其主动离职,由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薪水。由于公司领导未能说明希望其离职的原因,因此周先生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指出,如果公司准备辞退自己,希望公司能够指出原因,如果公司要辞退他,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周认为,自己从1998年进入天津公司,2000年调入北京公司,应该属于组织调动,公司必须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周提出的4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明确反对,认为只能给一个月的。最终,双方未能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上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公司于2001年11月23日出台了《干部抽查制度》,明确规定,此《干部抽查制度》在金融事业部试行,对于干部是否继续任用通过抽查结果决定。于是公司在3天内完成了对周先生的干部抽查,并立即对周先生做出了降职减薪的决定。降职减薪从12月1日执行,周先生从部门经理职位降为部门普通员工,月薪由5000元降为500元。

为此,周坚决反对公司的决定,他认为,自己的岗位和薪金是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明确确认的,单位单方面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他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撤销公司决定,并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但是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周的单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没有受理周的这项仲裁请求。对此周先生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对周先生的职位予以调整到底是企业主权还是变更劳动关系的行为呢?对此,劳动法专业律师宋东说:“如果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薪水是多少,企业单方对此进行调整,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当然是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利。但是当这一条款被写进劳动合同之后,这一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的变化,它就不再是单纯的企业自主权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他认为北京中软航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周工作岗位的变更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宋东进一步解释说: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周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明确写入了劳动合同,对于周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变更,不仅仅是简单的岗位变更问题,而是变更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由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同意修改。新出台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变更以前,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不能强迫变更,这应该是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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