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没有固定时间和场所,雇员一旦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雇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又该如何是好?日前,江苏锡山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案件,明确了在上述情况下雇主与雇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回放:缘起载人外出
该案原告吴某夫妇在锡山某一奶牛场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割草、挤奶等,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间,也未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资随牛的数量变化。2004年6月14日,吴某夫妇带着儿子及一名老乡驾驶牛场电瓶三轮车离开牛场,车上装有割草工具镰刀、绳子和磨刀石。下午5时许,电瓶车在离牛场8公里的乡道上行驶时发生事故,电瓶车撞在右侧路边的一棵树上后翻入右侧河中。原告吴某在撞击和落水过程中受伤,后立即送医救治,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最后虽保住了性命,但一只脚还是因受伤而短了一截。
争议焦点:是否为割牛草而受伤
吴某夫妇认为吴某受伤是为了工作,应该由牛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某夫妇在与牛场多次交涉未果后,将牛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你来我往,争执不下。吴某夫妇坚持认为事故是在割草过程中发生的。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在原告酒后私自用电瓶车送老乡途中发生。被告认为根据牛场的作息时间,中午10点半开始,牛场开始工作,因此原告驾车离开牛场时间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同时,牛场周围的草比事故发生地的草多,原告不可能跑那么远去割草,因此牛场不负赔偿责任。
原告则认为,牛场并未规定固定的工作时间,而且当时牛场周围的草有农药,为了寻找给小牛吃的草才跑那么远,另外,且被告提供的电瓶三轮车刹车存在问题。
法庭明断:谁主张谁举证
法院经深入调查,在综合分析了各方面情况后,认为原告吴某夫妇与牛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吴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在吴某受雇期间。由于该案属特殊侵权诉讼案件,雇主和雇员之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主张免责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发生的事故与雇佣活无关才能免责。但被告在诉讼中所有证据仍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吴某夫妇驾驶电瓶三轮车离开牛场纯属个人私事或者即使事故不发生原告也不会割草。法院又认为雇员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减轻雇主的民事责任。法院在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后认为,原告驾驶电瓶三轮车擅自载人,且时速过快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60%的损失,赔偿原告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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