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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14-05-20 浏览次数:271

两罪的相同点都是实施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同的是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造成了一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如果没有造成以上程度的损害,则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另外,两者的罪过形式也不一样,前者是过失,后者大多是故意,少数情况下也可表现为过失,但是仅仅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区分该两罪是站不住脚的,还必须借助于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危险驾驶罪,仅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按危险驾驶罪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除这两种行为以外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除非达到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能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外,否则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无罪认定。

问:刘某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刘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刘某让丈夫李某“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她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 307条的规定,刘某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本案中,刘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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