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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责任,损失也可获全赔
发表时间:2014-01-10 浏览次数:310

案例简介

行人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其在发生事故时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被交警机关认定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在协商赔偿当中,车主始终以张某负有事故同等责任为由,对其每项损失只同意赔偿50%。

协商不成,张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车主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5万元。经法院判决,张某最终获赔14.1万元。那么,像这样在明显负有事故责任时,受害人通过打官司在伤残、误工、陪护费等方面仍能获得全额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有责任也能获全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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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指出:对于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受害人而言,除负有全责的以外,一般只要伤残等级较低在八级以内的,其合理损失的绝大部分通过法院起诉,是可以判决车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依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依法承担赔偿后,剩余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按规定分担和赔偿。由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具有公益保障性质,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无论责任大小,均可获得足额赔偿。目前,交强险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责赔偿总限额为12.2万元。根据大连市现行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业户口在八级以下(城市户口在九级以下)伤残级别的主要经济损失一般在12万元之内,如果案件有赔偿数额差别也主要是在误工工资高低和所花医疗费多少不同。

由此可知,像前述案例中的张某那样,即使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获赔的金额与无责任是相同的,赔偿并非全靠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交警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等于法院裁判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对于超出赔偿限额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受害人才依过错按责任比例与车方分担。在此,栗律师建议负有一定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在同对方协商赔偿有困难时,应尽可能通过法院起诉裁判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获得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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