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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产生运输合同关系,交通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
发表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154

案情:

2012年7月,远在云南省曲靖的赵某父母和女儿一家搭乘飞机到河南省鲁山县表亲家探亲。两家人相处其乐融融,返程时赵某的表弟陈某亲自开车送姨妈一家三人到机场。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当陈某车距离前车仅20米时,陈某准备超车时与前方货车尾部相撞。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使得陈某的姨妈、姨夫当场死亡,表侄女颅脑严重受伤,成为了植物人,每天需要2000元的费用维持生命。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陈某的车辆仅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极为有限,陈某在支付10多万元丧葬费、抢救费后再也无能为力。而面对父母不幸身亡、爱女致残的巨大打击,陈某的表兄赵某情绪几乎崩溃,对陈某提起了累计10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接到巨额赔偿诉状,陈某在深深自责的同时也有一肚子的委屈。陈某辩称,其开车运送姨妈一家本是出于亲情关系,双方之间并未产生法律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就这样双方争执不下,反目成仇,一场车祸引起的亲情、法律碰撞拉开序幕——陈某能否因亲情关系免除赔偿责任?

评析: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如下阐述:

第一,赵某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由于陈某驾驶不当,造成了乘车人员死亡和重伤的严重后果,作为死者和伤者的法定继承人和监护人,赵某有权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陈某因其本人过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姨妈一家虽然构不成运输合同关系,但作为车辆驾驶者,陈某负有保障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应该对事故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陈某应当就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其余部分进行赔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陈某的车辆仅购买了交通强制险,陈某又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费用应该由陈某承担。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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