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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20

浙江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院获悉,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已于8月21日执行,该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据了解,浙江省近几年来每年因交通肇事致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车被拘留的有513人,其中醉酒驾驶312人,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详尽列举“不适用缓刑”的11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浙江省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为防止缓刑适用过多过滥,浙江省高院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飙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行为。

同时,浙江省高院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曾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又犯交通肇事罪的“屡教不改者”、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者,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须坐牢。浙江省高院从严限制自首的认定,体现了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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