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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机动车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处罚
发表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57
所谓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以及无牌无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反机动车号牌、证件管理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难度。由于车辆无牌、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车辆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三是引发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此项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更多出现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扰乱正常的牌证管理。此类违法行为不及时加强有效严厉地打击制止,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号牌失去意义,机动车管理陷入混乱。 

  五是给办理正常业务的车主带来诸多不便。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 

 

违法代码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5701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

 

《法》第16条第3项、《法》第96条第1

罚款2002000元,记12分,并处收缴、扣留车辆

5702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5703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

5704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

《法》第16条第4项、《法》第96条第1

 

1613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法》第11条第1

《省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

罚款200元,记6分,并扣留车辆

1616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法》第11条第2

《省办法》第77条第1款第4

罚款200元,记6

1614、1615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法》第11条第2

《省办法》第77条第1款第4

1002

驾驶报废机动车

《法》14条第3

《法》第100条第2

罚款200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

1001

驾驶非法拼组装机动车

《法》16条第1项 《法》第100条第2

7904

驾驶盗抢嫌疑机动车

《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5

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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