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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不合理
发表时间:2010-07-16 浏览次数:491

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案件查辑工作》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也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但是,被保险车辆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关键要看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于2004年5月1 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逃逸”既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导致对方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弃车逃逸,不但延误了被害人得到抢救的宝贵时间,同时因现场未能保留,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客观查清责任,直接依照行政法规径行推定其负全部责任的。(这就是“行政推定”,一种行政法规定的事实认定方法)。这种情况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

如果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场致事故相对方人员死亡的,只是因害怕死者家属报复殴打,在未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弃车逃逸并及时向交警报案的,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即使责任认定书认定“弃车逃逸“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宜拒赔,否则,一但被保险人及受害人提起诉讼,将面临败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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