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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青岛市2009年交通肇事的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38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08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08年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4,增长14.6%人均消费支出14999,增长12.1%。农民人均纯收入8509,增长13.8%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03,增长12.0%。全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2986元,增长9.2%。

另外统计表明,青岛市人口低速增长。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为761.56万人,净增人口357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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