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当事人向我咨询,他在路上被另一辆车刮擦后,另一辆车直接开走了,他直追到红绿灯口跟对方说了汽车刮擦的事情,对方才称不知道发生了刮擦。
当事人表示很气愤,当时情况又不是特别复杂,怎么可能不知道发生了刮擦,这种出了事就跑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必须赔偿我的损失,必须关押几天!
首先,我们讨论的逃逸应当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肯定是不构成逃逸的。
其次,逃逸在刑法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刑法上的“逃逸”是一个罪刑加重的情节,只有当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后才会去考量逃逸,当事故本身只是一个小的刮擦,构不成交通肇事罪的时候,我们也通常不会称其为刑法上的“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很明确: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而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相信看了以上规定你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刮擦后逃离不会构成刑事上的逃逸了。
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这种逃离是否会在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上构成加重责任的情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逃逸的行为规定了罚款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存在争议: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法出台时,很多人认为根据第二款,只要是逃逸了就终身禁驾,但是根据人民网记者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的访问看来不是这样的。王教授认为该第一百零一条前后内容应结合起来理解,也就是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逃逸的,才会被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取得。
综上,对于逃逸的性质就比较明晰了,逃逸会导致在交通事故认定时加重逃逸一方的责任,同时会构成罚款,但刑法上的“逃逸”是指的发生犯罪后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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