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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体详解
发表时间:2012-08-06 浏览次数:183

交通肇事罪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1)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定共犯)

(2)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4)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例如,在城区或其它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然,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试题7、甲违章在封闭式高速公路上行走,突然横穿马路时,司机乙紧急刹车,紧随其车后的司机丙来不及刹车而被迫向右急打方向盘,结果汽车冲出公路撞入路边的排水道中,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甲的行为:(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a。本题考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考察的是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限定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本题正是这样的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罪名,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罪名,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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