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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交通肇事罪不宜判处缓刑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438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断进入普通家庭。然而,随之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亦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已成为一种多发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案件为何会出现骤增现象,主要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酒后驾车、超速驾驶及疲劳驾车现象严重。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量刑偏低,也是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的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交通肇事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酒后、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案中,判处实刑的比例也很低,从而使相当一部分驾驶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想法而一再违章行驶,最后发生车毁人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必须加大惩治力度,重新审视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格掌握缓刑标准。笔者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

(五)延误时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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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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