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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在道路上进行。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常识
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xx的亲属见水果已经腐烂,才将水果交出。公安机关对妨害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了传唤。 【争鸣】 公安机关提出,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因此受害人家属扣留肇事车辆和货物,甚至将一名民警打成轻伤的行为是错误的和违法的,应当改正并接受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不管是肇事方还是受害人都非常关心,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方来说,如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方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方来说,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索赔,也可待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涉及的条件、情形、标准都比较多,实际上非常复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名氏驾车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该承担责任 作者:唐智敏 [案情] 2012年7月13日21时30分,于国道324线1545km+00m处,“无名氏”驾驶属被告庞某某所有的助力车(轻便摩托车)由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邓某某由南往北步行横过公路至北侧非机动车道。于上述时间地点,“无名氏”驾驶的助力车车头与邓某某右腿相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无名氏”弃车逃逸。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量刑一年 缓刑
交通肇事罪 量刑一年 缓刑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认字[2011]第xxx号 2011年4月23日,被告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郑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四环北2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骑电动车沿该路同方向行驶时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近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出席法庭,听取了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情况,全面了解了案情。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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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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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作者:石莉娟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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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鉴定结论是证据一种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 律师提醒 】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仍能获得全额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有责任也能获全赔吗? 律师支招 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指出:对于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受害人而言,除负有全责的以外,一般只要伤残等级较低在八级以内的,其合理损失的绝大部分通过法院起诉,是可以判决车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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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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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最关键的是如何推断李某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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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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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乘车人和车主共犯的认定 基本事实: 上诉人邱某与其哥哥自筹资金购买了货车,挂靠于某公司,并雇佣上诉人刘某驾驶车辆。刘某超速行车与醉酒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邱某下车匆忙查看现场后即上车让司机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邱某逃逸被抓获,上诉人刘某于案发次日向公安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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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哪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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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url]交通事故[/url],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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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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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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