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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发表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173

现代社会的发展,加速了汽车时代的到来,如今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事务的主要交通工具。在任何一个主要交通干道,只要堵车三分钟,便是一条长龙。所以,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给人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烦恼,其中最主要的是交通事故,尤其是连环交通事故。它不仅损失大,牵扯人数多,而且处理起来特别刺手。所以,这样的案件调解处理的很少,大部分是法院判决。

在诉讼时,必须把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好,你才能走好第一步,立案,然后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确定责任主体时,我们通常的依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比较明确的确定了谁有责任,谁无责任;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因此你在列被告时,第一被告当然就是责任主体,第二被告就是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包括承保的交强险公司和商业第三者险公司。

最让我们容易忽略的是无责任车辆,人们往往认为既然别人无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我们这种朴素的想法错了。依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无责任车辆投保人和其承保的保险公司亦是被告。

比较复杂的是驾驶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须根据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来确定责任主体。而过错的确定是三点,一是否驾驶人有驾照,二驾驶人是否酒驾和毒驾,三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其他情形主要有车辆挂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是被告;多次转让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为被告,但如果转让的是拼装车,套牌车,报废车,则所有转让人都是被告。

假如是试乘车或者培训用车,则试乘服务者和培训单位为被告,包括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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