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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主要规定
发表时间:2014-07-31 浏览次数:242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复核申请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

1、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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