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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居民防灾抗灾能力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59

提案:在自治区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上,周传军委员提出《关于大力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提案》,建议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背景:自然灾害频发,因灾返贫致贫较突出我区地处沿海,地理环境比较复杂。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环境使我区气候多变,灾害性天气出现频繁,是洪涝、台风、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因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1990年以来,全区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1000多亿元,年均损失近100亿元。各级政府在救灾救济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财政负担也很重。而单一的政府救助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难以实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补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议: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在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利用公众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事故救助负担,还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安定。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由政府财政出资,以县、市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将自动纳入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无需自行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受保障居民由于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可获得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

我国居民整体上缺少意外风险保障。通过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老百姓除了直接从保险理赔中受益,保险意识也可提高不少。而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用好、用活有限的财政资金,通过保险理财市场,调动起广泛的社会资金,为改善民生提供强大的保障,并最终实现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投保”转变,由“财政民生”向“社会民生”转变的新思路。

为了提高突发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区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是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传统的政府救济、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多渠道进行社会保障的有效举措,它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灾害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居民防灾抗灾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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