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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 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

(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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