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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发表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28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

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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