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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0-07-19 浏览次数:346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而车辆驾驶人员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驾驶人员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是受雇人,可能是在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被他人驾驶发生事故,也可能是被盗驾驶而发生事故,因此,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责任主体问题上较为混乱。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又增加了两类主体: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我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二元说”理论对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二)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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