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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行政机关不复议;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
发表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95

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行政机关不复议,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倍加关注。

近日,有多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向律师咨询解决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目前交警部门已不予复议。

那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答案也是否定的。由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原有的法规文件并没有废除。为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鉴此,行政上不复议和人民法院不立案都是有依据的。

那么,是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就无法更改了呢?如果责任认定书由于客观因素或者主观原因的确有错,该怎么办?由哪个部门负责纠正呢?进一步说究竟是否有必要进行纠正呢?

对于公安交警部门确有错误的责任认定书,立法部门或许在不久即会产生纠正的渠道进行填补。或许是由于现在的法律规定不存在缺陷,无须用其他方式予以填补,也就不存在纠正的问题了。

事实上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交警部门收集交通事故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直至推翻交警的认定。

这里笔者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出一个重要的提醒: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切记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

切记!切记!有疑问可以重新检验;申请期仅在三日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结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行政上不复议;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同意见,并举证,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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