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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出车祸 车主无需担责
发表时间:2012-10-10 浏览次数: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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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1年6月份购买了一部车,同年11月份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己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认定书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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