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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06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保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开、公证、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处理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被认定的相关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被认定无责任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的一方具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且与造成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五)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车辆的;

(六)遇放行信号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七)遇停止信号时,右转弯或t形路口直行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八)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的;

(九)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且支干路不分的路口,同类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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