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它并不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也不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这样,既然它不属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就排出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
而且,现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没有再规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制度,所以,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重新认定。
但交通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的责任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审查。
此外,当事人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3条规定,可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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