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文
发表时间: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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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2006000118)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
时间:2006年10月24日9时40分
地点: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处 天气:阴
当事方基本情况:
孙 莲 男 40岁 住江源县石人镇林子头村 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
苏丁氏 女 86岁 住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 行人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上述时间、地点,孙莲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在村内道路上倒车时,将苏丁氏撞倒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孙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苏丁氏无违法行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孙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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