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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的车压死,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5-06-17 浏览次数: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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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车压死的赔偿责任

案情:2014年3月18日,张某驾驶自己的拖拉机行驶至沙雅县托依体堡勒迪镇路段时,将车未熄火停在路边,自己下到路边林带里小便。不料此时拖拉机滑入林带将其压在车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张某的妻子李某将肇事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辩称,此次事故系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张某非交强险应当赔偿的第三者,其系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同时为驾驶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泛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张某停车时的违章操作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具有重大过错,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当事人过错和意外等复合因素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先前虽系本车的驾驶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离开车体,已停止对车辆的驾驶,在某种意义上,张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车驾驶人,而是从驾驶人转化为机动车外的第三者,其除具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外,与被告辩称的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并无任何区别,在受偿权问题上,张某也不应与被告所称的第三者有所区别,在受偿权问题上,张某也不应与被告所称的第三人有所区别。本案事故致张某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张某存在故意寻死或恶意骗保情形的有关证据,同时死亡也符合交强险中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实质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理应赔偿原告李某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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