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0年
b年龄60岁≤x≤75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5年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20年
b年龄60岁≤x≤75岁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80-x)=★元
c年龄x≥75岁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年
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误工费:
按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30元/天】
七、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以农村/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计算
a年龄x≤18岁: 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8-x)年
b年龄60岁≤x≤75岁 人均消费性支出/年×(80-x)年
c年龄x≥75岁 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5年
十、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实际产生为准。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的适用情况是已经构成了伤残或死亡。
十二、车损和其他财产损失等:车损需立案时同时提交车辆价值损失评估申请。其他财产损失以实际价值为准,恢复原状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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