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张某为其家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年11月2日晚,张某在外与朋友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贺某撞倒,致使贺某两处骨折,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贺某无责任。事故发生之后,贺某入院治疗3个月,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
出院后,贺某找到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双方对其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保险公司表示,因张某属于酒后驾驶,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且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因此不予赔偿。贺某认为,既然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贺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酒后驾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而商业险是否能得到理赔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酒后驾驶在世界各国均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交强险条例》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其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交强险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这方面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市场调节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都有免于赔偿的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既符合“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使得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坚持上述观点,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同。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1万元赔偿,其余损失由肇事司机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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