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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2、残疾或死亡的增加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项目具体赔偿计算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误工时间*工资。 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医药嘱休息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c.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八、交强险责任相对免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相对免赔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a.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精心挑选后,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 在了解了详细的案件经过之后,有着多年经验的张峰律师作出了解答。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王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刘某驾驶轿车撞伤无名氏,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轿车的车主曹某向向交警部门交纳了146000元赔偿款,含安葬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嗣后,曹某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车主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赔偿款是提存行为,保险公司应理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转向机动车道时,由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上了机动车道上的客运车,自己倒地受伤。这时机客运车上的乘客下来看望张某,此时,后面李某驾驶机动车未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直接撞向了倒在地上的张某和两名乘客,致张某死亡、两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前的客运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家属和其他两乘客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了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2011年9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罗某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车主为罗某某)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石某受伤后,被送到荔浦县中医院治疗。
咨询律师: 胡骅
月7日,黄某浩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黄某浩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原告作为黄某浩的法定受益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 【审判】 投保人贵港市某驾驶培训学校为被保险人黄某浩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达成了保险合同,事后得到被保险人黄某浩的确认。故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法律并未对事故车辆的伤残程度予以分类,法院无法依据车辆受损状况来判定该车是否存在价值贬损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致其车辆的安全和使用性能受到损害和影响。车辆的流转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仅参照市场上新车购买价格和二手车销售价格之差来判定车辆价值的减损,缺乏定值的客观依据。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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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原告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1万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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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程度,故该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之子王某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山东省潍坊市工作已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要求王某虎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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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
咨询律师: 胡骅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处购买了被告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1年4月4日早晨,张某的妻子驾驶该电动车在玲珑路与春雨路路口与温某驾驶的二轮车相撞,张某的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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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回交通事故母亲死亡后的赔偿金,郭先生已经奔波了几个月,可谓是心力交瘁,然而却一直要不回这笔钱,无奈的他找到晚报《社区法官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假期选择自驾游的人越来越多,出行高峰期间一些交通事故难免发生,由于自驾游风险相对集中,因此专家建议,自驾游前除了要给车上人员购买意外险、医疗险等,对于车辆而言,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等也必不可少。 而在出行中,一旦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专家建议,即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明显,也尽量避免图省事选择私了,因为车辆有些损坏可能事故当场难以发觉,从而留下隐患。 王先生的案例就是一个教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吗? 交通事故致驾驶员身亡 2013年7月5日,连霍高速g30线3091公里加500米路段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庄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郭某(案外人)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庄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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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陈某生喝酒后送朋友回家,途中为躲避横穿马路电动车撞上道路中间护栏,致使朋友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陈某生赔偿朋友家人447855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陈某生(现年27岁,福建泉州人)与朋友陈某妹、梁某茹在海口市世贸附近吃夜宵,期间喝了啤酒。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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