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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准确理赔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中,多人多车事故所引发的诉讼日渐增多。因多人多车事故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加之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以及今后商业险保险公司的参与,整个诉讼日趋复杂,在实体上以及程序上均有较多问题存在。 1、多车事故中当事人范围的确定。在一起多车交通事故中,有责方车辆当事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有责方)参加诉讼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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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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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弟弟自幼缺乏管教,品行不端,前不久偷了他人一辆桑塔纳,结果第二天出行时撞死一个寻求短见的人。现在被撞的一方聚集多人来我家说盗窃机动车撞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全额赔偿他们的损失。可是,是那个人故意冲向我弟弟驾驶的车辆的。请问我们该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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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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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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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请求高速公路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认为,高速公路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连徐高速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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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撞伤,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人身损害,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老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他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某商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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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5日从中国公安部获悉,2月9日至15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与去年春节长假相比分别下降48.6%和55%,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同比下降57.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春节期间公安部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69万起,其中超速86万起,超员9700起,疲劳驾驶2.3万起,酒后驾驶68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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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发布最新消息: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据介绍,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亡者身份已确定,抢险救援指挥部已通知死难者家属前来认领。目前善后处理工作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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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诉讼时效及其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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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平均工资一般参照省统计局公布数字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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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政府在乡道旁设置了水泥垃圾池,当地妇女沈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此地时,与路边行人缪某发生接触后摔倒,沈某头部撞上垃圾池的边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当地镇政府和行人缪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近日,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被告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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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司法解释并参照省高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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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何时何人致废轮胎出现在高速公路上,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因乔雅妮疏于路面观察,驾驶经验不足,临近障碍物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乔雅妮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上的轮胎可能是其他肇事车辆意外脱落,高速公路公司巡查工作没有瑕疵,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违法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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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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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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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人身损害解释》)对赔偿的数额以及计算方式、标准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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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年;(死亡赔偿金329900.2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年; 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年;(死亡赔偿金82907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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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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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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