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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否赔偿 作者:许磊 张慧芳 发布时间:2014-01-24 15:24:49 【案情】 2013年11月16日,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李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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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误工时间应如何计算 作者:张慧芳 许 【案情】 2013年3月22日,王某驾驶的轿车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7月7日,程某经过当地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时间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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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与赔偿标准有关,一般来说伤者是什么户口,法院就会按什么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例如,伤者是农村户口,法院就会按天津的农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是如果农村户口的伤者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按照天津城镇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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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以及如何计算? 答:a、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一)直接财产损失(二)间接财产损失1、停 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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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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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被追尾停驶费得赔 □江研 私家车车主陈莉莉(化名)开车时不慎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她被判为全责。陈莉莉和对方走保险程序把车送进修理厂后,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的哥将她告上法院索赔一笔误工费。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陈莉莉还得再赔1万余元误工费给的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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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五、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到事故的处理当中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受害方索要多少赔偿费,什么时间提出调解,什么时间申请伤残鉴定,什么时间提起诉讼,如何开庭等;作为肇事方该赔偿多少费用,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怎样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该怎么办等,律师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处理经验为您设计最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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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的伤者损失如何赔偿 作者:梁陶 许磊 案情 2012年4月19日17时许,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4省道94km+800m处时,与沿33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秦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碰撞,又与沿3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致于某、秦某受伤,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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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护理费计算公式 发生交通事故生,必然会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护理费,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护理费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呢? 什么是交通事故护理费呢?简单的说,交通事故护理费,就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所产生的陪同和护理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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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获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人人都不希望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你不一定总是那么幸运。如果有一天交通事故降临到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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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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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用数据)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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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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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 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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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判决被告联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意见分歧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即能否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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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2016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对于受伤者本人的赔偿 抢救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继续治疗费(凭医生诊断及建议)、辅助器械费(如假肢等)、康复费(医生诊断及建议)、误工费(没人实际收入及误工时间)、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交通费(凭票据)、护理费(各地标准不一)、精神抚慰金(没有标准,双方协商)、伤残补助金(考虑伤残等级,参考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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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也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关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的一个争议点。下文是小编整理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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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金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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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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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赔偿 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有些情况是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倾向于不赔或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理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最好走诉讼程序,去法院起诉。多数案例说明,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律师认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虽然双方均无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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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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