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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发表时间:2015-08-04 浏览次数:328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2015年1月21日对2014年湖南省城镇及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予以公布:2014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60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35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

根据这一统计数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湘公交传电(2015)35号)。

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

湘公交传发(2015)3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4年统计调查数据,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

请各办案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因此,在湖南省统计局其他数据标准未公布之前,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省公安厅发布的标准计算,其他的标准按2013年-2014年行业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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