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11年6月12日,王某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黄某多处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黄某负全责,司机王某无责。后黄某起诉王某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但司机王某不同意,王某认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自己赔偿?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仲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按照道交法76条的规定,王某仍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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