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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谁要求赔偿
发表时间:2015-01-12 浏览次数:124

一、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拼装车、报废车、禁止行驶的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学员在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2、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十、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十一、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十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2、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3、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十六、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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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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