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2.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本车人员以外的投保人:
a.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二、交强险赔偿中的受害人不包括:
1.被保险人;
2.乘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三、交强险保险金支付方式:
1.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2.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3.被侵权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四、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仅仅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2.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分为两类各三项: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b.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旧版本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1)有责限额共计6万元: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千元;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
(2)无责限额1.2万元【是有责限额各项的1/5】: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二)新版责任限额规定: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3)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a.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b.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具体项目/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七、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责任:
1.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垫付抢救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的;
b.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c.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八、交强险责任相对免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相对免赔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a.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失的,保险公司不免责(垫付医疗费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提示】
①《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a.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c.保险公司是否免赔没有明确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绝对免除:
1.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被保险人财产/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仲裁/诉讼等相关费用。
【提示】
①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财产范围绝对免责;
②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交强险人身伤亡范围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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