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回交通事故母亲死亡后的赔偿金,郭先生已经奔波了几个月,可谓是心力交瘁,然而却一直要不回这笔钱,无奈的他找到晚报《社区法官》栏目记者反映他遇到的这件烦心事。
事件缘由
今年9月9日晚,湟中县土门关乡业隆村村民熊成珍和妻子蔡秀英到湟中县多巴镇洛尔洞村办事,办完事后熊成珍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广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河铁路公司门前时,驶入道路维修工作坑中,致两轮摩托车侧翻后,乘车人蔡秀英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询问笔录、相关部门对人和车辆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驾驶人熊成珍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施工方青海省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蔡秀英的子女认为,蔡秀英的年收入达4万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他们计算出蔡秀英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为41万余元,青海省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0%,应该支付蔡秀英的子女15万余元,此后蔡秀英的子女就赔偿问题多次和青海省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可是该公司只答应给丧葬费,对子女提出的其余赔偿拒不承担。
律师观点
青海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青海省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青海省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对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故青海省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受害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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